我是因为南方原因分居半年于今年4月底办理完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明确写明11岁女儿归我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男方是教师》。离婚至今男方未支付任何费用,而且无力承担抚养费,并且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请问,他有权这么做吗?我们的离婚协议有效吗?再则,孩子不愿意,孩子的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已登记离婚的,应按离婚协议履行,离婚协议既已约定孩子抚养及抚养费用的,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2011-09-05 11:50:58
男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肯定有效啊。
2011-09-05 13: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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