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一家水泥厂上班,他们厂经常拖欠工资,现在是9月份了,但给工人的工资才发到四月份。现在他不想从哪里上了,在上班前他签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交了500元的押金,但现在他提出不想在那上了,他们厂里说这样工资不发,而且在他上班这几年发放的劳保用品都要从工资中扣掉,而且押金也不退,请问这样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1、可随时辞职并要求:工资、押金、被扣的劳保费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2、有争议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11-09-05 12: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