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在2009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其中附加条款中规定:1.双方不得擅自违约,若一方违约,则需支付给对方未履行到期的月数×半年内每月工资平均数,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么,若我提出辞职,是否需向公司支付这些违约金?2.合同另规定,合同到期后我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的公司工作,为弥补我就业带来的不便,每月给我40元作为补偿,请问这规定有效么?谢谢各位律师。
1.双方不得擅自违约,若一方违约,则需支付给对方未履行到期的月数×半年内每月工资平均数,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2合同另规定,合同到期后应该只限定2年内时间你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的公司工作,为弥补你就业带来的不便,每月给40元作为补偿,40元约定太少。供你参考,谢谢。
2011-09-07 16:00:20
不知你是什么原因提出辞职,如是单位一方有相关过错,那么你不一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是单位方无过错,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你那竞业禁止条款也是有效的。
2011-09-07 17:36:58
你好! 1、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属于无效。 2、每月补偿款过低。 3、如因单位过错导致你辞职,你有权随时提出辞职申请,并且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2011-09-07 19: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