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外资连锁企业的员工,在公司负责店铺开发工作。于2009年8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前几天,我的上级找我谈话,建议我主动离职,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我不主动配合,他们说将强行采取措施,会对我很不利。 我想请教律师:1、他们的行为合法吗?2、如果我提出离职,他们能给我多少补偿,按什么标准计算。3、如果我不提出离职,他们是否有权利辞退我或者开除我?
1.属于单位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行为不合法。 2.无权辞退,亦无权开除。 要想取得较好的咨询效果,建议直接电话预约律师当面咨询。 王琮玮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预约、咨询电话:1346662911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十层
2011-09-08 11:30:40
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你不能主动辞职,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才有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赔偿金。
2011-09-08 15:21:35
你好! 合同未到期,公司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主动辞职,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因此建议你不要主动辞职。
2011-09-09 22: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