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订购乙公司一台机床价格18万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回复:知道了! 3天后甲公司电话问询乙公司,乙公司表示按甲公司的条件发货,乙公司电话表示希望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当即表示同意。 甲公司人员到来后乙公司表示机床20万,甲公司表示拒绝,谈判破裂。甲公司随后以违约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抗辩。
乙公司的抗辩是不成立的。当乙公司表示按甲公司的条件发货时,承诺已经生效,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时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合同。至于甲公司人员到来后乙公司表示机床20万,是变更合同,要征得甲公司同意的。
2009-11-19 10:59:10
您这好像是一道司法考试题,我试着回答,请您及同仁指教。 (1)乙公司回复:知道了!不应算作乙公司的承诺,因知道了并没有回答同意或不同意。 (2)3天后甲公司电话问询乙公司,乙公司表示按甲公司的条件发货。乙公司应当算承诺,合同成立。 (3)乙公司电话表示希望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当即表示同意。但乙公司并没有特别讲明最后应以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故乙公司先前的电话承诺有效。 (4)故甲公司以违约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抗辩,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2009-11-19 11:21:52
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不能据此提出抗辩。
2009-11-19 11:27:25
双方的合同具备成立的要件是成立的。乙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抗辩是不成立的。变更合同标的20万,甲公司不同意,只能按照原合同履行,乙公司不履行就构成违约
2009-11-19 11:29:55
你好,乙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就已经成立。
2009-11-19 11:57:39
根据提示要签订合同,所以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所以该合同未成立,不生效。不存在违约问题。是缔约过失责任!
2009-11-22 16: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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