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 现在合同到期已经一个多月了,未曾接到公司向本人发出的《合同续签意向书》。本人也未曾向公司询问其原因,现在还在公司工作。 根据公司的福利制度,服务满3年可申请长期服务奖(3个月的基本工资),我2011年8月10签的长期服务奖申请单,申请单中约定要在公司继续服务一年,不满一年要退还资金。现在本人想离职,不知道我与公司签订的长期服务奖申请单是否可以充当劳动合同?我可以退还公司长期服务奖金,同时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经济补偿金呢?(本人现在工资1680元)如果可以应该给我补偿多少?现在本人还未离职。 希望各位律师有时间帮忙分析下,本人不甚感激……谢谢 在此也祝愿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