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跟我要离婚,我们02年结的婚,房子是03年买的,房价共十四万,当时首付了八万其中他父母出了五万我们出了三万,余下的六万我们共同还贷款,还了两年后(共用了两万八)他父母又帮我们补完余下的房款(用了四万三),现在房子已经增值到60万,请问我应该分到多少? 现在婆婆以当初她们出资最多为由,要收回房子,房子的名字是我老公的名字,请问婆婆的要求合理吗?如果我们把房子卖了还钱给她,是还当初首付的钱还是连现在增值的部份都要一起还?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09-09 15:56:33
1、婆婆收回房子不合理,该房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把房子卖了还钱,只还当初的首付。
2011-10-05 1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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