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本案时:《1》二审两次开庭审理的合议庭都有“赵风菊和王建军”。这服合法律程序吗?好象是第一次参加过的第二次不能参加? 《2》本案在第二次中院开庭审理后,一名法官被带走了。合议庭又换了一个法官,此法官没有参加过开庭审理的合议庭。本案就被判决。 以上所述,有无违反法律,请高院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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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1 17: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