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家三口一直与姥姥一起住,二十年前住在平房,平房不是姥姥的个人房产,是公房。 后来拆迁,当时的拆迁政策不像现在没有补偿款,相反我们还要交租赁保证金,这个钱是由我母亲交的,搬到楼房后租赁房本上的名字写的是姥姥(不是房产证!),后来还是由我母亲出资购买了这套房子,现在的房产证上是我母亲的名字。 目前听说十几年没有与我们及姥姥来往的舅舅舅妈想和我们争这套房子,想问一下有这个可能吗?
他们无权争,按照北京市公房租赁政策,至少必须在承租房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你母亲后来购买拆迁安置房也应该是取得了您姥姥的同意。所以您祖孙三代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他人无权干涉。
2011-09-10 23: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