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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年前的人身伤害可以索要医药费吗??

咨询者 : fa277820 - 辽宁     时间 : 2011-09-11 19:15:15    状态 : 已解决



1994年,邻居家的十五岁的小男孩到我家玩,在玩耍中打了我女儿一拳,致使我女儿脑出血,然后到医院做了开颅手术,手术费用由邻居承担,术后我女儿留下残疾.事后因双方为邻居,关系一直不错,所以双方并没有协定,今年8月份,我女儿忽然抽搐,经省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十六年前伤害后遗症,请问:我现在找邻居索要医药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陈道平   [重庆]    18996051418

可以,从省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切记好。

2011-09-11 19:59:2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法律规定,民事侵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你女儿的诉讼时效还没有过期,现在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你们原来没有主张是为了双方的关系考虑,不是故意放弃了权利,现在医院已经鉴定确定为现在的病情属于十六年前留下的后遗症,所以,你有权到法院起诉要求邻居赔偿你女儿后期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2011-09-11 20:35:11

源朝君   [辽宁]    15141825567

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应在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2011-09-13 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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