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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裁定是否合法??

咨询者 : zhisahu - 江苏     时间 : 2009-11-21 21:33:47    状态 : 已解决



甲是一村民,在当村小组组长时,瞒着组民及组民代表将组所有的公房5间及附属土地卖给外村一村民乙。当组民发觉此事时,甲已不当组长多年。该组村民以原告身份将甲和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甲、乙买卖农村公房、土地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甲出卖集体财产时任组长,甲作为被告不适格,原告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08条(即本案没有明确被告)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请问各位律师:1、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2、如果一审裁定错误,错在何处? 谢谢各位律师。

  最佳答案

周光成律师   [江苏]    13064938045

依据你在咨询中所说的情形,我认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 一、“该组村民以原告身份将甲和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在几次庭审中都进行了答辩,有效地行使了被告的所有权利。”这就是说本案共有两名被告,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即使是一名被告不“适格”,那么还有一名被告“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错误。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与有“适格”的被告根本不是同一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以及诉讼请求,都是原告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推定而来。案件经过审理,如果证据证明原告告错了人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承担的是败诉的后果,也就是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件中被告“甲几次庭审中都进行了答辩,有效地行使了被告的所有权利”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村民们在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是两名被告。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对被告没有规定什么条件。只有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才规定谁可以做被告。 三、依据咨询中所说,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这一买卖为法律明确禁止,谁都知道这可能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如果法院用“适格的被告”来替换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的被告”,并以此来驳回村民们的起诉,说明这一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可能具有丰富的内涵。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我认为这两个裁定都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09-11-23 21:55:18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一审裁定是没有错误的,甲作为组长时出卖的集体财产,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以村小组和乙作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2009-11-20 13:19:28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一审法院裁定是正确的。因为甲当初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甲现在是公民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主体。

2009-11-20 18:48:12

董方伟   [北京]    13810977442

您没有提乙买公房和土地是什么时间?但从字里行间推算应当发生在《村民组织法》生效后。村民小组没有对集体财产处分权,乙的购买行为自始无效。这里还涉及乙支付的资金去向问题,建议你们村民以控告甲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犯罪为由,向警方报案追查这笔资金去向。 如果你们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首先,假设甲是以村民小组名义卖房和土地给乙,则因为甲作为被告不适格,但乙为被告主体没有错。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你们变更甲为村委会,或者要求你们对甲撤诉,追加村委会和乙为被告进行审理,因村委会没有授权甲和村民小组处分集体财产,进而判决确认乙的购买行为无效。其次,如果甲以其个人名义卖集体财产给乙,甲和乙作为被告主体是适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判决确认他们买卖无权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但从具体案情看,建议你们以违法占用房屋和土地为由,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腾退房屋和土地为宜。这样,就可以不必经过确认之诉,直接提起给付之诉,有助于维护集体合法财产权益,还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 你们提起腾退房屋和土地诉讼之后,公安机关侦查甲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诉讼可中止,待甲被判决追究刑事责任后,继续审理你们与乙之间的诉讼,一定会赢的。

2009-11-21 03:31:44

刘家人   [河南]    13598216005

1 。法院裁定正确。 2 。法院诉讼,请求确认买卖无效。 3 。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4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21 16:32:21

刘江   [四川]    18982893232

以上意见很好,支持。

2009-11-21 17: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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