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随父亲居住单位的房子40多年了,后父母经单位领导同意自己又修建了不部分,现父亲已经去世,父亲单位因经营不善,将母亲现在居住房屋片区卖给了开发商,合同约定职工家属安置问题由父亲单位负责,可以单位现在的情况是根本就负不了责处于破产边缘。现在的情况是开发商也不负责,单位也不负责。开发商起诉单位还将母亲作为第三人一道起诉,一审判决开发商胜诉,我想知道,这种情况难道母亲就该流落街头吗,70多岁的人让她接受居住合法40多年的房子,怎么到今天就变成不合法了。
(1)您的母亲应该得到补偿,既然单位把地卖给开发商,合同也约定由单位负责安置问题,单位就应该负责被开发范围内居民的安置或补偿,虽然单位几近破产,但应该从开发商交付的买地的费用中先安置好职工家属。 (2)可以起诉单位支付安置费用。
2009-11-20 16:23:26
你母亲属于共同居住人,属于应该被安置的对象,应该依法获得补偿。
2009-11-20 19:44:07
属于被安置的对象
2009-11-21 08:59:01
以上意见很好,支持。
2009-11-21 17: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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