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2月15日进入公司担任品管课长,公司于2008年9月15日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签字为2008年9月15日。我的合同到期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2009年11月16日公司送达解聘通知书给我,解聘原因是公司根据经营管理情况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公司想炒掉我,原因是我与生产部副总因品质管理方面无法协调。我工作没有过错是生产副总逼着老板这样做的,而且在解聘通知书送达前,高层领导已经把炒掉我的消息传开了)。解聘通知书离合同期还有3个月。公司拒不认同是炒掉我,只答应补偿我二个工资。我认为公司应该补偿我:1、从2008年3月15至2008年9月15日未按要求签订劳动的经济赔偿共6个工资。2、我认为是非法解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且造成我的心里伤害。故需补偿3个工资。 请教各位专家,我的要求合理吗?应怎样去维权?谢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09-11-20 17:24:00
一、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你要求双倍给付劳动报酬是对的;二、如不属于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你可以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履行;三、解聘属于单方解除合同,你可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你情况,经济补偿金为两个半月平均工资。
2009-11-20 17:24:41
你的要求太不合理了,你要求的赔偿实在是太少了; 1、公司在2008年3月15日—2009年9月16日应给你2倍工资; 2、你可以主张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工资损失,那么公司应该赔偿的是2009年11月16日—2010年2月15日的工资,合同到期对方不和你签订合同,还需赔偿2个月工资;如果你主张公司违反解除,而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那么你应该可以获得4个月的赔偿; 3、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公司与你无关,你无须证明。 4、此外你的公司是否有加班、未购买保险等事由,你可以一并主张。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杨律师 13719040564 13560633167
2009-11-22 18: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