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女职工,2009年12月以来,长期旷工达一年半,期间单位多次联系本人,催促其返岗上班,但本人及家属一直隐瞒其住址及联系方式。2011年8月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本人找到单位提出,本人于2011年7月生育,正是哺乳期,单位不得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是是否是职工本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在三期内解除。
2011-09-13 11:28:47
不可以在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2011-09-13 12:04:23
单位应在该女工旷工期间通过不同的途径,单方面解除合同,单位没有履行该程序的情况下,是不能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合同的。
2011-09-13 19:32:37
你好! 单位不得与你解除合同。
2011-09-14 14: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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