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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咨询!?

咨询者 : fa110000 - 重庆     时间 : 2009-11-23 20:49:00    状态 : 已解决



我和爱人由于双方家庭等矛盾无法调节,准备离婚,现在有1女儿(6个月大),且目前协议离婚无望。请问:在双方都无过失,小孩将会被判给谁?如果是判给女方,那男方需给多少的生活费(男方税后工资3500)?一般是多久支付一次?另外,双方的同有财产是如何分(无房产,只有3万元的存款)?望得到各位律师的解惑,谢谢!

  最佳答案

苏村野律师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1、女儿在一周岁内双方诉讼离婚的,法院考虑孩子的抚育会判给母亲;2、男方支付抚养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的25%(针对你的情况),亦可对照当地的生活标准,总之是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3、分其他约定情况下,共有财产应平分。

2009-11-22 06:42:49

  另外 8 位律师回答

董方伟   [北京]    13810977442

根据《婚姻法》和《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可对您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1.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所以您的女儿极有可能判给您监护和抚养; 2. 离婚后,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其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而言,可在应付抚养费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内给付,也可实情作相应调整。 3. 抚养费一般应按月支付,给付至女儿能够获得维持其一般生活水平得劳动报酬日止。 4. 在都无过错情况下,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应当均分,同时考虑适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

2009-11-22 08:34:50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女儿在2周岁前一般由母亲抚养,对方支付工资的20%-30%抚养费(3500元的700元或1050元),可以按月支付或者按照季度支付。3万元存款双方平均分割。

2009-11-22 09:19:54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009-11-22 09:51:2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孩子现在6个月大,属于在哺乳期内,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孩子应该判给女方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按月支付,是其月收入的20%-30%,也就是男方每月支付700元至1050元。法院判决一般是按照每月支付的,如果男方同意的话,也可以按照季度或者年来支付一次。 2.离婚的时候,夫妻财产要依法分割,看3万元存款是何时取得的,如果是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可以分得一半。要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则属于其个人所有,不能分割。

2009-11-22 1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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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1周岁)一般判给女方 2、抚育费为另一方工资的20—30% 3、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有一般平分,但照顾女方与孩子

2009-11-22 10:36:55

刘家人   [河南]    13598216005

1 。哺乳期孩子,归母亲抚养。 2 。男方支付一定的抚育费。 3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4 。法院诉讼,依法判决。 5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22 14: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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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一般情况下法院考虑孩子的抚育会判给母亲。 (2)对方支付工资的20%-30%抚养费,当然还考虑当地的生活标准等因素。 (3)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应当均分,同时考虑适当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会多得一部分财产。

2009-11-22 15:15:24

张宰宇   [重庆]    15002325303

男方不能提起诉讼离婚。除非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009-11-22 20: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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