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6月20日交了4万元住房集资款,2003年12月盖好后又交了3万6千一百6拾元住房款,只有收据条没有房产证。现在我对象因种种原因提前一个月辞职,单位不批一个月后就离开了。过了3个月单位找我的麻烦,把我家的水、电都掐了,还把我叫到一值班室让一保卫看着,开始说按正常上班,过了一天又说停职检查,(在这期间因单位停水、电晚上3点左右有人砸门,出来看把脚脖歪了。闹的我无法休息,开车又撞到铁架上了)到后来又下了调令让我到车间硫化,我44岁了怎能到车间干那重的活一气之下我也离开单位了。请问单位这样做对不对?我有没有过错?我该怎样维权?我的房子、水、电怎么办?
1、劳动关系不存在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权要求单位将房屋过户给你。此问题有争议的,可诉讼解决。
2、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此问题有争议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职工调动通知单好使,可作为证据,因此辞职的,可要求经济补偿。因为岗位属于双方协商事项,未经你同意的,单位不能擅自变更。
2011-09-23 21: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