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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咨询者 : fa110078 - 辽宁     时间 : 2009-11-23 14:42:50    状态 : 已解决



1997年郝振凯以市场运做形式,在辽宁阜新长营子镇抬头皋村承包一片荒山,并进行了法律公证,2003年5月按土地法第三章有关规定,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淑珍,并鉴定了转让协议,2007年因风力发电占地(荒山)为补偿款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刘淑珍为唯权请求法院对合同确权,经区,市两极法院判决裁定,转让合同无效,刘淑珍认为本合同符合土地法第48条和物权法第133条的规定,不知为什么法院对(四荒土地)的唯权问题,却用家庭承包的法律规定处理,原告百思不解,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请求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帮助或给予解答。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刘家人   [河南]    13598216005

1 。转让协议是否经过当地所有者同意,并签字。 2 。如果同意,其他合法的话,有效。 3 。否则无效。 4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23 14:51:25

  []   

转让合同无效

2009-11-23 15:05:30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律师认为双方对土地的转包协议是有效的,转包协议是双方自愿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村委会明知道此事,没有表示异议,视为默许。原告属于土地的合法承租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2009-11-23 21: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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