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农业项目在农村修建蓄水池,用途为农业用水,水池设护栏1.1 米,但有60CM的距离没有封闭,主要为了方便农民用水及下水池清淤泥,在水池护栏上建设方贴有用大理石刻有“水深2米,严禁攀爬,注意安全”的警标牌。一农村居民大人带小孩子去水池中洗菜后,1岁多的小孩子与另一个两岁多的小孩子在水池边玩耍,结果1岁多的小孩掉入水池中淹死,请问这种情况死者可以要求建设方或管护方赔偿吗?(注,水池建成后建设方已经交护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再交护给当地村委管护)
律师认为,国家在高度危险的区域已经设立了安全警示的标识,提醒行人严禁攀爬。这个大人带着孩子在河边洗菜,大人是应该知晓这一事实,对孩子有完全的监护义务,是其疏于履行这一义务致使孩子被淹死,大人负有主要的责任,水池的建设方和管护方承担适当的(一小部分)补偿责任。
2009-11-23 21:29:08
这个如果要求建设方或管护方赔偿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原因是管护方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孩子的溺水是因为监护人监护不利造成的。这个带小孩子去水池中洗菜的大人应该负全责。
2009-11-23 22: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