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承包生产队水塘,上交过承包费,现在村里要修村村通公路,作出相应陪偿,请问我能否享受陪偿费?有何法律依据? [法制日报手机报]读者提问(最佳满意答案将刊登在手机报上,并署解答律师姓名)
你承包生产队水塘,上交过承包费,属于用益物权。有权获得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因此。你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补偿的数额,你可以与相对方协商,包括你投入的费用及预期收益。
2009-11-24 14: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