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重庆的 三级工伤职工,部分护理依赖,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请问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即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否应该等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如果不是按这个计算,我应该怎么办?还有就是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怎么计算?请各位律师说明具体怎么操作,不要照搬法律条文,谢谢!
应该是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如果他们不按次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1-09-16 2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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