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于2002年被人恶意用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成了该人的公司的股东,直到今年三月我受到侵害时才发现此事,随后一纸诉状将工商局告上法庭,法院对注册资料关于我的所有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别人所签.可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裁定我超过诉讼时效.请问我超过诉讼时效吗?此外,这个公司还存在,是否可以说此行政行为还在延续?谢谢!求助于人:李仪
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已经超过5年,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42条。救济渠道是你可以对该公司的股东及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民事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侵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侵权行为至今仍然在延续。
2009-11-24 18:40:07
律师认为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你直到今年3月才知道你的权利被侵犯,诉讼时效是2年,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也通过时效审查了,所以法院裁定你超过了诉讼时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个公司还存在,说明其侵权行为还在延续,你的主张赔偿的权利没有丧失,建议你上诉解决。
2009-11-24 19:19:00
你好: 本律师认为你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此外,法院在当事人没有直接提起诉讼时效问题时,法院首先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郭叔平 律师 电话;13832080774
2009-11-24 20: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