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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欠条人用与身份证名字不同所打欠条应如何追讨.....?

咨询者 : fa110194 - 重庆     时间 : 2009-11-24 22:57:55    状态 : 已解决



请问我方现在应如何办理。对方上述中院,原由;我方一审告的是父女两[其女打欠条人]。事实是他父亲欠我方款。但其父亲以不是自己出欠条为由不应承担一审判决由他父女两承担上诉中院。中院现在反回地方法院重审。我放现该如何。可否先撤诉,在告其父女。用其女身份证名字起诉。我方目的是要其父亲偿还。其女并无财产赢了没用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真正的欠款人是其父亲,可以撤诉,再单独起诉其父亲即可,在诉讼中可以保全其财产。 一审法院是有责任的,如果你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一审法院要承担错案的责任。

2009-11-24 23:04:37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聘请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2009-11-25 09: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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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您的意思是被告中的女儿没有偿还能力,只告女儿那么难以执行回来。 这个是您要求对方打欠条时考虑不周,因此产生这样的麻烦。发回重审后有可能导致只判女儿承担责任,导致您出贷的款项无法追回。 可以从这个角度考虑,就是无论是借条还是法庭笔录,是否有表明这笔借款用于何处。如果是女儿借的,那是否真的能够用于此处。如果她虚构事实然后把钱交给父亲,然后以无钱为由不还,就有了据为己有的目的,那可是构成诈骗罪的。 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可以考虑到公安部门报案,迫使对方偿还借款。

2009-11-25 11: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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