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老师在其妻子的姐姐的女儿(孙某)在读小学六年级时,开始对孙某强奸,后来长期对孙某性侵害,一直到读初中一年级。由于不堪忍受其姨父的性侵害,在读初一时,曾在其所读学校的教学楼三楼跳楼,被老师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这就事情已经过去快六年了,请问,如果现在追究某某老师的刑诉责任还可以吗?如果时间久了不追究该老师的刑事责任,那么可以撤销其教师资格吗?如果要追究该老师的责任,请问该怎样办?
该老师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可以随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教师构成刑事犯罪,教委会主动撤销其教师资格的。要想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害人应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最后由法院依法判决。
2009-11-25 20:21:08
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对如此禽兽的人理应及时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所犯的罪行的追诉期还远远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后,其教师资格自然就丢掉了!虽涉及个人隐私,又是亲戚,但正因如此,更应及早报警将罪犯绳之以法,否则对孩子的心理阴影会越来越重,影响会更大,为了孩子更应积极主动采取行动。
2009-11-25 20: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