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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

咨询者 : fa280414 - 辽宁     时间 : 2011-09-19 15:30:25    状态 : 已解决



贾先生在公司的工作为2006年至2011年今。与公司共签定三次劳动合同即2006年9月-2009年9月、2009年9-2009年12、2010年1月2010年12月,2011年公司单方面打算与其中止劳动关系未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其间养老保险及工资未间断。现公司因其不能胜任工作及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正式提出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但贾先生希望继续工作。请问公司如何经济补偿?因代管人事工作,对一些具体条文界定掌握不准,特别是中止合同和未签合同补偿是否累加?计算月平均工资中,工资具体包括哪些项目?万分感谢雪中送炭的好律师!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单位经营困难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未提前通知的还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2、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工资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1、46、47条。

2011-09-19 15:44:12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张俊杰   [辽宁]    15998252872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在这里说不清楚,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才好分析,可以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帮你研究一个可行方案,以确保维护你的个人利益。

2011-09-20 17: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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