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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弟死得无冤无故?

咨询者 : fa110349 - 四川     时间 : 2009-11-27 00:18:10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梁君,家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石羊镇红花村二组,死者是我的弟弟。 死者:梁兴美,男生于1993年12月14日,家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石羊镇红花村二组,死前就学于 石羊镇徐渡职校汽修二班 事情经过梁兴美2009年9月11日入学徐渡职校。10月26日(星期一)7点31分到校上学,29日18时左右。母亲但术珍打电话询问学校,一次未接,二次未接,第三次电话打通,接话人死者班主任胥奎老师电告梁兴美在校上课。晚21点30分胥老师打电话通知,梁兴美给他请过假未来校。当时家人都慌了。四处寻找未果,11月9日下午15点30时,胥老师电话告知死者之姐梁洪,“你弟在马祖寺大桥发现,下河淹死了。”家人庚即赶往现场,遇见胥老师胥老师说:“梁兴美已跳河,学校已通知119、110。”当天打捞未果,10日请成都潜水员打捞仍然未果。11日由家人请的人员在下午16点时捞尸体,在往回家的时候,派出所叫把尸体运往仪馆。按当地俗习,死者因在家停放三天后火化,入葬,所以未同意。派出所就强抢。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警察出手打人,其中有10人被打。尸体拉回家后在给尸体换衣服时,发现尸体嘴内鼻内并无泥沙,肚内无积水,觉得奇怪,祭奠三天后,家人请人用三轮车装尸体准备拉往学校说明情况后拉往宾仪馆火化,经过石羊街上时就被派出所、治安职防人员队人员抡走三轮车和尸体。并打伤死者哥“梁兴建”120车关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就医,由于家庭无钱,打人者又不管,医后回家休修。尸体了无音讯。 由于家属对梁兴美的死因有持凝提出以下理由 : 1溺死的人的嘴鼻肚内无水、泥、沙? 2班主任胥老师两次电话四个小时内答复不一致! 3家人在四处寻找,然而老师知道死前有两个学生与死者一起,并拉过,还说的15天中死者一直在学校的管理监视之中,校方并未通知家人为何? 4尸体打捞后为何派出所不按当地民风民俗,强行要把死者往火葬场送,而后又在半路抢走尸体为何? 由于死者我家行为能力有限无能为力解决此事,校方又不问不闻,特要请求一个公道。 现在也不知尸体在何处 梁君 真人真事,死者家人联系电话:13550053261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溺死的人嘴鼻内无水、泥沙,是很不正常的,不能定性为溺水而亡。 2.老师的行为也是疑点。 3.校方有义务通知家属。 4.未进行尸检就进行火化时违反法定程序的。 可以委托律师与公安机关交涉。

2009-11-27 08:45:56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警察及治安联防队员因此事打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纠正及处理。对死因家属有异议,属于正常的要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应死者的要求,查清死因,给死者的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强行处理显然是不公正的,有悖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宗旨。抢走尸体本身就已经侵犯了死者亲属的民事权利,对死者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并剥夺了死者亲属主张权利的机会。对于死者亲属的死因异议及其他异议,公安机关、校方等有关部门应当正视,妥善处理,防止矛盾的激化,上述部门目前的行为严重违法。建议你们向上级公安机关、政府及有关机关申诉,要求公正处理。 解答供参考。

2009-11-27 10:14:59

刘家人   [河南]    13598216005

1 。警察打人违法。 2 。应当依法尸检。 3 。抢走尸体违法。 4 。学校的行为不合情理。 5 。你们可以向上级反映。 6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27 10:38:06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介入 。

2009-11-28 07:25:00

于伏海   [北京]   

你好,此案悬疑很多。建议你立即去检察院反映公安机关的不正常做法和学校的举动。如果县一级检察院不管,你可以到市一级检察院,一直到省一级,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如果你们觉得有冤屈,那就下定决心给孩子伸冤。 尸体不要处理,如果有什么人想强行处理尸体,请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我也不好说什么是相应措施。 最好请媒体介入此事,没有媒体,许多事情恐怕不好解决。 祝你们能够找到一个公道。

2009-12-01 14:59:01

金占良   [北京]    18710027319

你好,你应当委托律师介入

2009-12-02 15: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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