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以建设教学楼为名,于2003年3月与我家签定合同,征收我家住房,并许诺3个月内会给我家地皮用以建房,然而今已快7年了,他们还没有平好工地,没有给出我家地皮,更没有给与任何安置补偿或安置住所行为,致使我家老少几口常年流离失所,有家等若无家。 请问,我家该怎么办?能否得到安置补偿或其它补偿?若有,该补偿又该如何结算?从哪年可以算起? 听闻,最近该局有将该工地卖给别人的打算,那么,他身付纠纷官司,可以合法或有权将工地转让或出售吗?到时我家的建房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又该与谁去理论? 今年12月又必须要开庭上诉了,此些问题迫在眉急,一直困扰着我,敬请各大律师能给与解惑及帮助。
拆迁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你可以依法获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从2003年起结算。 请委托律师维权。
2009-11-27 08:40:06
1 。土地出让必须合法。 2 。否则无效。 3 。损失买卖双方承担。 4 。依法应当给与补偿,安置费用。 5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27 10:34:59
你好,既然有合同,对方已经违约,那你可以起诉对方,让对方履行协议,并赔偿你的损失。法院叛你胜诉后,对方不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对方的财产。
2009-12-01 14: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