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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该得到多少赔偿?急!?

咨询者 : fa110366 - 安徽     时间 : 2009-11-27 11:15:17    状态 : 已解决



我父亲上半年在医院做腰椎手术,在腰椎加了块钢板,当时医生说的是第二年再取,结果术后10个月,钢板在体内断裂,这是钢板质量问题。后来只有提前取出钢板,才发现原来此前肋骨也断了3根,院方没有检查出来,是否为院方过错?我们该索赔多少合理?有哪些法律条文利于我们参考?敬请指教,给我们一个合理的标准,大概能索赔多少?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应该申请法医鉴定确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然后与院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赔偿。赔偿数目依据当地经济水平为依据。

2009-11-27 11:30:23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你们应当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医院的事故责任及伤残等级,然后在确定赔偿数额。

2009-11-27 14:02:00

刘家人   [河南]    13598216005

1 。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2 。法院诉讼。 3 。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 4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5 。聘请律师参加。

2009-11-27 14:17:3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你们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要求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你们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需根据上述计算办法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009-11-27 15: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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