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欺骗性婚姻在婚后不到一年就再次复发长达17年无性生活能力,无生育能力,久治不愈,女方死不离婚,男方为离婚只得约定“未成年养女归男方的女儿抚养,其姐不负担养女的任何费用,姐暂住男方家中直至去世,每月退养金400元,男方从每月1100元的工资中额外负担姐的生活费用800元,一次提前举债预支了半年5000元,无债权无债务无存款等内容于2007年元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后男方和养女的月人均生活费用不足150元,已远低于当年月最低165元的生活标准!因照顾他的娘家人明知其有钱,又有省医保,奄奄一息却未送往医院积极医治,放弃治疗,而导病情再次复发的妇方死亡,请问:男方有负担月退养金400元的女方每月800元的义务吗?女方38天后死亡,预支生活费用能要回吗?2、不负担孩子任何费用的条款有效吗?算遗弃养女吗?3、女方父亲、弟、妹有照顾久病不愈且离异姐姐的义务吗?其娘家人的行为算不算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如何起诉?请详细作答!
男方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因离婚协议要在离婚登记后生效,而双方未离婚,故离婚协议不生效。 因夫妻最终未离婚,而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故男方有抚养女方的义务。
2011-09-20 10: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