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请您帮我界定一下这样的房产性质: 我前夫在与我结婚前集资了一套单位的房子,面积初步估算为65平米,并按此面积交了全部款项共6.66万(精确面积等以后精确测量后多退少补)。拿到房子后我们结了婚(1998年),单位在2002年才开始申办房产证,办证时单位对房子的面积进行了精确测量,为66.12平米,因此又于2002年办房产证时补了面积差额的1.12平米的钱(共1148元),实际就是面积精确测量后的多退少补。 由于认为该房为我前夫的婚前财产,在2005年离婚时就协议归了他。目前我以单身身份申请单位住房,规定是如果福利房为前配偶婚前财产,离婚后无房一方可以分房。 而单位认为由于在2002年(婚姻期内)我们支付了面积差额的1.12平米的款项,且购房协议上写有付清全部房款后,所购住房所有权归乙方(我前夫为乙方)所有,而认为我前夫的集资房不能认定为他的婚前财产,因而我也就没有资格申请单位福利房。 请律师帮我界定一下这样的房产究竟是不是我前夫的婚前财产? 急切盼望得到您的答复! 非常感谢! 焦急的求助者
这1.12平米的差额面积属于当时误差产生的,不是新增加的财产,应该是原房屋的真实面积。你交的后期房款属于对原出售价格的追认,不是新的财产。所以该房屋应该属于你前夫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该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屋属于你前夫的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2009-11-27 16:00:30
1 。单位的说法不合适。 2 。明显是你前夫婚前的个人财产。 3 。离婚时,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4 。聘请律师参加。 5 。向主管单位投诉。
2009-11-27 15:35:46
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你前夫的6.66万元出资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因为你前夫在婚前取得该房时仅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系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又补交了差价款;但是,你前夫在婚前缴纳的6.66万元若是房改款,或直接购买的所有权,此房应当属于你前夫个人婚前财产无疑。确定房改款或购买所有权应当由确定的书证,包括注明房改款缴款收据、房改协议,购买所有权的收据、房屋买卖协议等。 解答供参考。
2009-11-27 15:40:54
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因为该集资房为婚前缴了集资款,缴款人即取得了该集资房的有关权利。虽在婚后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只是一种对权利的行政登记,这一登记的基础是先前对集资房权利的取得。婚后给付的 面积差额的1.12平米的钱(共1148元),实际就是面积精确测量后的多退少补,不足以影响到该房产的所有权。 如果在办理产权证时将你登记为共有人,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9-11-27 15:43:42
该房产为您前夫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的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是个人财产的形态的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所以仍为个人所有。所以该房子归您爱人个人所有。
2009-11-27 16: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