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父母生前留下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位改制后自建的,政府以土地划拨形式批复),可否将此房屋的产权证书上的名字继承过户到本人头上?该如何办理呢?谢谢
办理继承过户必须符合房屋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也属于商品房,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5年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这样的房屋买卖公证处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只有在5年以后办理过户买卖手续,国家会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税金。 所以,符合这个条件你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
2009-11-27 16:52:12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该房屋若你父母取得所有权证,可在公房管理部门批准后(该土地是划拨形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若权证仍是登记在单位名下,你也只能继承的是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出具手续后,方可办理权证手续。
2009-11-27 18: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