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终止合同?

咨询者 : fa110431 - 广东     时间 : 2009-11-28 00:32:24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于2004年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打工,从事车场管理工作,由于长期超时工作,并且空气恶劣,导致身体生病,现无法从事工作,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是1300元,实际每天上班时间是12小时,法定假日也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并且公司从2005年就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由于身体原因要求公终止劳动合同,可公司只同意从2008年开始支付,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如何要求超时加班费?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1、你的身体情况,可要医院进行体检,从而申请“职业病”认定(因已无法正常工作,应是很严重了),若确认构成职业病,则应享受工伤待遇,应按工伤的相关规定处理;2、公司工作时间严重超时,法定假日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你可计算出超时及未予支付加班费的明细,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加班费,协商不成(可能不大),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补缴未予缴纳的社保,支付加班费,若你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经济补偿金。

2009-11-28 06:57:5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工作环境恶劣,导致你身体生病,你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然后要求工伤赔偿。 公司让你超时加班、没有为你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你还可以要求支付你的加班费,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加班费应该这样要求: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09-11-28 09:27:22

杨艳国   [广东]    13719040564

1、目前,你可以以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或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此外,你可以向公司主张加班费,2007年-2009年是否加班的举证责任在你的公司,2007年以前加班的举证责任在你,你是否有证据证明加班,包括证人等; 3、身体生病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与工作有关,则可以去认定工伤;如果与工作无关,因为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那么公司仍然应该承担你的医疗费用; 4、劳动争议看似简单其实比较复杂,我建议你应该找一个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制作出对你最有利的操作方案; 5、我觉得你提出的请求是有问题的,现在你需要的是看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该支付你病假工资和医疗费用(因你的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但是你现在却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你与你的公司就没有什么关系了,你觉得这样做好吗?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杨律师 13719040564 13560633167

2009-11-28 14:43:23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