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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法院是否有权执行。?

咨询者 : fa110432 - 黑龙江     时间 : 2009-11-28 00:57:34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黑龙江佳木斯食品厂工作,国营企业,2003年市中院查封了我厂900平方米的空地,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18号)给最高院复函第四条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是当事人自有财产,不能裁定。要回了土地证,但,2008年10月市向阳区法院又将全部土地查封,我们也提出异议,并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了区院的裁定,我们企业2000年关停,2004年改制并轨,内欠职工债务很大,企业又无可变现资产,市政府为了妥善安置职工,同意用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但,土地被查封无法办理有关事宜,我们该怎么办?为了几百名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急需法律帮助!!!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法院不会自己主动查封土地,应是债权人申请而为之,查封土地仅是为保障执行,并不是对土地的处分,法院采取此保全措施是可以的。目前的情况,有可能主张权利的债权人诉讼尚未完结(此事不清楚),该土地未到执行处置阶段,若到处置时,职工的权益应该在处置该土地时,优先受偿。你们能做的是去了解现在的法律进程,保证该土地处置时,你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09-11-28 06:50:41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18号)给最高院复函第四条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是当事人自有财产,也就是说这块土地是不能查封的,因为不是你的个人财产,到现在法院也没有解封,是错误的,你们虽拖欠了债权人的债务,但是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对此土地查封,市政府已经明确指示可以用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你们可以用市政府的对此事批复文件,申请向阳区法院对土地解封,该法院没有权利不同意,因为这是市政府的指示精神。

2009-11-28 09:04:46

朱叶   [安徽]    13035001070

裁定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市政府同意用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有没有文件!如有文件待土地出让后按文件执行!

2009-11-28 10:45:38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查封不是执行,法律是允许查封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执行变现时应当首先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建议通过市政府协调法院,妥善处理。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参加。

2009-11-28 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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