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我姨在深圳某工厂工作十二年,因公司要搬厂,上个月已签置终止劳动合同,并补签一份有关解除合同后的赔偿金协议,要求在新厂教新员工2个月后赔偿协议即终止,我姨将拿回某厂协议中赔付的赔偿金。 描述:上周六回深圳某公司清理东西,看见分厂也在使用的材料二个(价值400元)便想把它带到分厂生产线上使用,门口保安不许带出并要求留下材料。昨天该厂要求其办离职手续,并告知我姨因盗窃公司材料,要报警处理,同时宣布本月的工资以及赔偿金将全无。 问题:请问我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行为?该厂是否有权取消终止协议的赔偿金?有什么方法可拿回该厂应赔付的赔偿金?感谢您的回复!
你姨的行为显然没有构成盗窃,企业的说法没有依据。此前劳动合同已经双方协议终止,且已经生效,企业对于未支付的解除合同补偿金(赔偿金)有继续履行给付的义务。目前企业以所谓的盗窃理由拒付补偿金和工资属于严重的违法及违约行为。你姨可以要求企业给付补偿金和工资,协商未果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要求企业给付上述款项。 沈阳赵律师。
2009-11-28 13:51:29
1\不构成盗窃罪; 2、无权取消; 3、通过劳动仲裁。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杨律师 13719040564 13560633167
2009-11-28 14:27:30
你姨拿回材料,目的是想把它带回分厂生长线上使用,本身没有盗窃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报警你姨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你姨和原来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该企业应该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你姨,而不应该要求在新厂教新员工2个月后赔偿协议即终止,在新厂任教师应该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 现工厂无权不支付你姨工资和赔偿金。 你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支付在新厂任教期间的工资,具体办法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009-11-28 14: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