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工作7年,2002.12.31---2009.12.31合同到期 问题1:如果某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能否要求该公司补回相应的补偿金?总额应该补多少? 问题2:如果是个人原因,合同期满后不想再续约,能否要求该公司补回相应的补偿金?总额应该补多少? 谢谢您的答复!
这两种情况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因为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才能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说的情况是合同已经到期后的问题,不适用第46条的规定。
2009-11-29 11:31:52
单位不同意续签,单位应该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单位合同待遇不变或待遇提高的情况下你不续签,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11-29 11:44:4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合同到期终止,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签订的是固定合同;若公司提出续约,因你个人原因不再续订,你不得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为你7个月的本人工资。
2009-11-29 11:51:58
单位不再与你续签合同,你可得到2008年到2009年两年的经济补偿,即:两个月的你本人的工资,除非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你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你得不到经济补偿;若是你提出的终止合同,你将得不到经济补偿。
2009-11-29 13: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