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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

咨询者 : se77li11na20 - 河北     时间 : 2008-10-29 11:50:39    状态 : 已解决



我有一个和平区的门脸房,租给别人做足疗房了,租金是750/月,租期是自2006年8月到2008年8月。当初是我和承租方一起到工商局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时间有效期是到2008年8月)。现合同已到期,我想把房子收回来,可是承租人不同意搬走,并表示如果搬走需要我给与装修补偿金2万元人民币。我找到工商局查看发现,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居然顺延了(使用的还是我和平区的房子地址,但是我没有和他们续约),因此我认为他们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的,此店面新办理的营业执照属于无效的。并且我现在怀疑此足疗房可能从事非法经营项目,因此我想收回房屋。需要提出的问题是: 1、合同期满了,我们协商多次他们都不搬走,我们采取法律手段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如果他们提供给工商局的合同是伪造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怀疑从事不良经营范围,能成立吗 4、合同没有注明装修补偿,我们这个义务吗 5、如果法院判决我们胜诉,他们还是不搬,有什么方法决绝吗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张蕴章   [北京]    13910718214

1、合同期满了,对方不搬走,你可以依照合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他们提供给工商局的合同是伪造的,应当虚假注册,但是与你没有关系 3、怀疑从事不良经营范围,没有足够的证据,当然不能成立 4、合同没有注明装修补偿,你们可以对这个内容,重新达成协议,一般应该你们补偿他们一些钱,装修物归你们所有 5、如果法院判决我们胜诉,他们还是不搬,法院会强制执行

2008-10-29 1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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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搬里 2、合同伪造,应承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责任,比如撤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3、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 4、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你们有义务予以补偿。 5、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08-10-29 12: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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