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我的父亲给了我一套房子,写明赠送给我个人的,并做了公证,由于当时我跟我老公的经济紧张,我将此房卖掉,买了一套经济实用房,现在老公有外遇,我起诉离婚,但是法官说如果房子没卖掉就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可是房卖掉了,就属于共同财产了,他这么说对吗? 我该怎么办呢?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法官的说法是正确的,该房产虽是你的个人财产,但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出售所得的现金除非你专门设立专用账户,并与你丈夫明示,才可以认定该售房款项仍是个人财产,否则,因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将都是共同财产,因为你无法分清哪部分现金是卖房的,这部分款项是否已支出了!
2009-12-01 14:58:37
法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房子没卖掉时属于你个人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卖掉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法规定,属于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2009-12-01 21: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