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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的赠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咨询者 : fa110707 - 江苏     时间 : 2009-12-01 14:49:40    状态 : 已解决



婚后,我的父亲给了我一套房子,写明赠送给我个人的,并做了公证,由于当时我跟我老公的经济紧张,我将此房卖掉,买了一套经济实用房,现在老公有外遇,我起诉离婚,但是法官说如果房子没卖掉就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可是房卖掉了,就属于共同财产了,他这么说对吗? 我该怎么办呢?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法官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用你婚前个人的财产所买的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2009-12-01 14:53:40

张德满   [北京]    18901066932

如果你买的经济适用房是用卖掉的房产的钱购买的,应该还是你的个人财产.

2009-12-01 14:53:49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法官的说法是正确的,该房产虽是你的个人财产,但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出售所得的现金除非你专门设立专用账户,并与你丈夫明示,才可以认定该售房款项仍是个人财产,否则,因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将都是共同财产,因为你无法分清哪部分现金是卖房的,这部分款项是否已支出了!

2009-12-01 14:58:3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法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房子没卖掉时属于你个人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卖掉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法规定,属于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2009-12-01 21: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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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卖掉以后资金的去向需要你举证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经济适用房的房款系前次变卖所得 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该财产属于你个人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经济适用房的房款来源 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9-12-02 13:35:22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您好: 法官的说法不正确,房子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2009-12-11 1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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