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汽车维修工);瞿某(开办汽车修理店店主,主营业务:汽车配件销售及汽车维修);杨某(汽车车主)。刘某与瞿某关系:当有人需修车时,瞿某打电话让刘某等人修理,报酬由瞿某统一付。 事件经过: 2011/9/25下午瞿某妻子打电话给刘某说杨某的车需修理,让刘某去修车,刘某在电话里经过沟通觉得不赚钱不愿意去修理;车主杨某再三用瞿某妻子手机电话请求刘某去修车。刘某按照正常程序修车,结果汽车轮胎钢圈爆炸将刘某当场击毙。经检查得知:轮胎钢圈焊接处有长达58厘米的陈旧裂痕,从轮胎外观无从看出且司机也未事前告知。已报警110前来拍照存证。 问题: 1.刘某在瞿某修理店工作近2年(有业务时瞿某通知刘某去修理,报酬由瞿某不定期支付),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时也没有任何纸面凭证,请问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但无劳动合同可以认定瞿某与刘某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吗? 2.此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事故吗? 3.此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责任人是修理店店主瞿某还是车主杨某? 4. 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以上请协助解答!谢谢!
1、虽无劳动合同,但因接受瞿某安排进行工作,并由瞿某支付其报酬,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在修车时间受伤的,属于工伤。 2、汽车店不申报工伤的,刘的家属有权申请工伤。再要求汽车店按工亡待遇赔偿。 3、此事故责任因属于工伤,刘的家属找汽车店索赔。 如汽车有质量问题的,汽车店应找应由汽车生产商索赔。 4、工亡赔偿包括: 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死亡赔偿金,全国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其本人工资配偶的40%按月领取,父母、子女各按其本人工资的30%领取。
2011-09-27 14: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