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租的房屋当时承租户答应铺地面,所以租期定为四年。并提前一个月交房租,可现在地面没铺,房租过了半个月也没交呢。协议上写明的是提前一个月交房租,过了协议上面的交租期半个月了,他是否属于违约呢?另外关于地面乙方是口头承诺,并没有明确的写由乙方铺地面这几个字,但在协议这样写的:地面不动(乙方铺的材料不能拆走)。请问我有法律依据终止租赁合同吗?如果经法律解决我能胜诉吗?谢谢。
在签订租赁协议的时候房主答应铺设地面,但是没有履行,其行为属于违约,口头协议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经过法律途径解决,你可以胜诉,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09-27 16: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