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月9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售楼小姐告诉我外地人购房必须在当地缴纳社保才可以在银行办理首付40%的按揭款,我已经在银川缴纳了4年的社保因为可以办理按揭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交了40%的首付款152171元,当时售楼小姐给我讲解购房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只有40年使用权的事实,当我找银行咨询必须首付50%,只能按揭50%后,我找售楼部说明我只有首付40%的能力,他们说帮我找银行协调,我今天在网上看到商用房只有40年产权时,心里不踏实,问售楼部他们告诉我只有40年产权,合同上写的很清楚而且我当时也看了合同,也没有异议,我感觉被骗了要求退房,售楼部的置业顾问告诉我可以退房,叫我9月30号去办理,我想知道我的退房属于违约吗,会不会被扣首付款,谢谢
1、售楼小姐故意隐瞒房屋为商用房,房屋只有40年产权,以及要首付50%的事实,属于欺诈。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买卖合同,开发商应退还你首付款并赔偿你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011-09-27 16:18:38
你的退房事情是由于售楼处对你隐瞒了该房屋只有只有40年使用权的事实、以及只能按揭50%的比例,由于开发商的违约造成了你的解约,你的解除合同是由对方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的,你没有违约的行为,你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给你首付款。
2011-09-27 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