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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贷款 ?

咨询者 : fa283261 - 河北     时间 : 2011-09-27 16:20:02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于2011年7月8日在玉田县xxx购买了楼房。随后按照合同规定,我于2011年7月11日到x行玉田县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安规定是八五折。手续办完就等放贷了。结果等了两个月,等来的结果却是国家已经取消了住房贷款优惠政策,按照基准利率放贷。直到2011年9月19日那天我的住房贷款才办下来,但是却取消了优惠政策,按照基准利率放贷。中间x行也曾发了几笔贷款,其中有很多我认识的人,有的甚至比我办理的都晚,他们也早放贷了,也都享受了优惠政策,为什么就把我遗漏了?还是指标不够,占用了我的指标?这样做是不是太不公平?农行按什么标准进行放贷? 我以上所说的都是实话,有我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间为证。耽误了我两个月的时间,我们可以耽误两个月还款吗?由于你们工作的失误。我们将多付出多余的利息,你们这么做,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现在我要求,按我2011年7月份申请时间利息八五折计算,现在利息变了,都是你们工作不作为造成的。你们应该承担责任。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你办理贷款手续时有优惠政策的,你应享受贷款优惠政策。 贷款优惠政策应以你提交时间为准,不应以银行审批时间为准。 因此,你有权要求银行提供你优惠政策,银行拒不纠正的,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按优惠利率还贷。

2011-09-27 16:26:06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闫建秋   [河北]    18932918019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2011-09-27 23: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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