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艺术类培训学校(民营)的出纳人员,近期单位发现有个别任课老师私吞学生缴纳的学费后不再来单位就职,请问在这类情况下,财务是否有责任,若有责,是什么样的责任?(前提:学校大批收费由出纳下学校收取,小量收费由管理老师收取后交给财务,个别小课费由任课老师代收后交回给财务)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个别老师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的犯罪,作为主管财务人员,发现此情况,应及时向学校负责人通报,并报警为宜。财务人员本身应无责任。
2009-12-02 08:28:42
我认为财务没有责任。如果数额大,老师涉嫌刑事犯罪
2009-12-02 08:38:43
如果学校按照规定应当收费,只是数额小,委托老师收取,发生这种情况后,财务应当承担学生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应再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 如果数额较大个别老师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09-12-02 08:58:43
你好: 这些老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2009-12-02 09:04:00
出纳没有责任,应该由私吞费用的教师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2009-12-02 14: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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