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离家多年,去年有人在县法院告我,县法院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传票,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9月6日在我缺席的情况下判决,一年之后的今天找到我要我执行判决,我能要求再审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你说的情况,只要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完全可以申请再审。
2011-09-27 23: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