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父亲做工程,对方以房抵帐给了套房子(属经济解困住房),房在江北船站一直没住.02年父亲过逝,为还债打算把房子卖掉,去看房时发现房门被堵死,房间内两户间的墙被打通,强占房子的人说是花5万买的(当时留有照片为证).三年间一直悬,05年经协商当时小区负责人给我换到另一单元换后房子比原来多5米(房产手续有标注)装修后此房租了数月后一直空着.09年9月朋友通知房子动迁.准备好手续验房时,拆迁办说我的房子和其他13套房子都被执行给叫崔国臣的人,与执行局负责人联系后上交异议申请书房产手续复印件留了电话,之后好几个月,没有关于房子消息,我多次找这个负责人却徙劳.经过多方打听与其电话联系,电话中负责人让我别烦他.(态度恶劣口气蛮横没等我明意图就把电话挂掉).到今两年了中法执行局一直没打电话没任何通知和消息. 对于百姓而言:房是家,家乃天.且今房价寸金.因房子母亲脑出血,目前瘫痪在家.全家挤在不足40米的出租房生活.找过代理律师一样几个月没进展,代理费不菲后来钱不给退. 不求无偿帮助,只盼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得到应有权利.
抵账的人没有向你说明该房屋的真实情况,你家获得房屋属于善意受让人,没有拖欠债权人的债务,不应该执行你家的房产,该房屋是你家唯一的居住房屋,法院不应该执行,你有权到上级法院申诉,要求停止执行。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011-09-28 11:02:37
法院做法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开发商已经将该房屋抵账给你家,你家也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2011-09-28 1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