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老宅基地是当年兄弟三人分家分的,当时只分了房屋,并为涉及院门及院子,我家分的是最南边的,大门在北边,分家后我们办理的土地证,也就是一张文书一样的东西,今天,北边的老兄弟的孩子想翻盖房子,把院子及门口都堵了,我们的老宅基地没有了出口(我们的房子已经多年未居住,有坍塌的地方),和他们商量无果后我们气愤的推倒了他们砌的墙,他们找到了乡里的关系,乡里在没有询问我们的情况下做出裁定说这是他们的房子,土地合法,而且说依照87年的土地法我们的 老宅基地应该无偿收回(老宅基地是50年分的),可当年村里那时的老宅基地都没有收回,凭什么说我们的就应该收回,我觉得乡里的裁定最起码不合法,因为没有和我们协调,那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益呢,他们这样做对吗?
现在已经不适用87年的土地法,该法已经失效了,应该适用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应该依法对你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11-09-28 10:51:19
对于依法批规的宅基地,乡政府是无权收回的,即便符合收回的条件也应当由村委会收回。收回的前提为,宅基地空闲满两年未经利用。对于乡政府收回宅基地的行为你可以提前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的行为,从而恢复你的宅基地使用权。
2011-09-28 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