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单位实行改制,我被迫终止了与单位的长期固定工合同,并领取了25年按每年1200元的经济补偿。2005年元月至今,继续留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连续签订过3次合同,第一次3年,第二次3年,第三次1年。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后,单位表示将不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给与经济补偿吗?...
单位不同意要求续签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自2005年至今赔偿金是12个月的工资。
2011-09-28 21:06:55
到期单位不续签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因劳动合同法第08年起实施,补偿年限从08年起算。
2011-09-28 21: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