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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断工龄多年后的矛盾?

咨询者 : fa283686 - 安徽     时间 : 2011-09-28 20:59:47    状态 : 已解决



我公司系集体企业。2004年相应号召进行企业改制,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与相当一部分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结合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工龄、医疗补偿等。当时企业未购买失业保险。考虑到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是在省会城市购买的。所以企业当时并没用办理注销手续,而是保留企业名称和公章给这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用。但这28%的养老保险全部由被买断的职工个人支付。一直支付到2011年1月份。现在原职工要求退还多交的8%,因为他们认为个人下岗自己缴纳的话只需缴纳20%,还要求享受失业待遇,请问一系列的要求可有法律条文职称,谢谢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2011-09-29 1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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