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6年8月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的四层住房一套,双方同意赠与给两个儿子。一,二层赠与小儿子,三四层赠与大儿子。在2008年已经撤销赠与合同。今年妻子起诉分割共同财产。一二层是我婚前财产,三层是我父亲出资修建,四层是我们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一二层归我,三四层归妻子。这个判决合理吗?
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二层是你婚前财产,是你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三层是你父亲出资修建,也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四层是你们共同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你可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这个判决,改判。
2009-12-02 21:54:51
你的父亲只是出资并且三层房产证属于你的名字的情况下,法院在你们共同财产扣除你父亲出资款后属于你们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配,所以法院判决是错误的。你可以上诉或再审
2009-12-03 09: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