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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咨询者 : fa110807 - 贵州     时间 : 2009-12-02 21:07:40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2006年8月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的四层住房一套,双方同意赠与给两个儿子。一,二层赠与小儿子,三四层赠与大儿子。在2008年已经撤销赠与合同。今年妻子起诉分割共同财产。一二层是我婚前财产,三层是我父亲出资修建,四层是我们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一二层归我,三四层归妻子。这个判决合理吗?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二层是你婚前财产,是你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三层是你父亲出资修建,也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四层是你们共同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你可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这个判决,改判。

2009-12-02 21: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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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合理,三、四层把您父亲的出资还给您父亲后共同分割。

2009-12-03 08:48:10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你的父亲只是出资并且三层房产证属于你的名字的情况下,法院在你们共同财产扣除你父亲出资款后属于你们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配,所以法院判决是错误的。你可以上诉或再审

2009-12-03 09:27:01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你好: 法院判决不合理,建议上诉。

2009-12-03 09: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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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是否正确要看你当庭举证是否合适 如果你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该财产有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09-12-03 1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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