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李某伤害王某,公安机关立案,经鉴定为轻伤,经调解,双发达成协议,李某赔偿王某损失费,王某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撤销案件。2007年,公安机关又以轻伤害为由决定对李某立案,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请问:该案件是否过了追溯时效?公安机关还能不能重新立案是否正确?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可以再次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11-09-29 20: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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