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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咨询!?

咨询者 : fa110868 - 福建     时间 : 2009-12-03 19:49:44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福州的摩托车,09年11月在十字路口被武警的吉普车撞伤。当时我前面有2部大巴,红绿灯显示是左转和直行,我想探头看看前面的车为什么转得慢,摩托车轮子进入左侧超车车道,这时被对面闯红灯过来的武警吉普车撞伤(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医药费花了6000多,因为武警车子没有强制险,交警又说摄像头看不清楚,初步认定各50%责任,这样合理吗?我是在上班途中,可以申请报工伤,我想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处理,谢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若认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医药费可根据最终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相互承担;你同时应申报工伤,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即可。构成工伤,一定要申报,会有很多后续的好处的。

2009-12-03 20: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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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你方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更为合理 ,

2009-12-03 20:41:0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吉普车闯红灯造成了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吉普车一方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你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你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具体程序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该法规定,你所在单位应该及时为你申报工伤,你自己也有权依法申报工伤。

2009-12-04 10:45:26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待遇进行支付。

2009-12-04 1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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