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是同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到其它单位工作(其实是一直在单位工作,单位找的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派遣) 2、我入职时间是2006年7月,合同是从2008年才签订,如果单位按照2008年开始算经济赔偿,合理吗?不合理我该如何申请? 3、开始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有住房公积金,但是,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我们如何申请? 4、因为工作的需要在2007年办事的车费,单位不给报销,现在申请报销合适吗? 5、在单位上从2006年工作至今,只有2010年休了带薪年假,其它时间都没有休息,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6、经济补偿按照最后一年的平均工资补偿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7、移交手续在9月29日办理完成,但是,单位上表示暂停发放9月份工资以及还有未报销的账务,等候办理离职手续后再发放。是否合理?
1、无住房公积金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补交。 2、有权要求单位报销车费。 3、可以要求08、09年的年休假。 4、税前含社保、住房公积金在内。 5、不合法,应离职时一次性付清。 6、单位以双选落选解聘为由,因到期后单位有续签的义务,如不续签的,应支付你经济补偿,但因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有的,故到期不续签的补偿应从08年开始计算。 有争议的,分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2011-09-30 14:52:58